評估原因:事情發生在2021年的8月份,陜西省西安市的孫先生在西安市的某某婚慶公司租賃了一個婚慶車隊,使用的婚慶頭車為賓利車。在婚禮當天,由婚慶公司的人駕駛這臺賓利車與孫先生一同前往新娘的家中接親。在剛剛到達新娘家小區的時候,駕駛員發現賓利車前輪減震器塌了下了。因為該車的減震器為空氣減震,駕駛員對車輛進行了底盤升高處理,就是通過充氣泵對空氣減震器的空氣氣囊進行充氣,從而升高車輛底盤。操作后發現車輛的前部左右空氣減震器已無法升高,車輛無法正常行駛。后婚慶公司將車輛進行的報修。經過4S店的檢測,該車的前部左右減震器損壞,后對該車前部減震器進行更換。維修費用高達8萬多。
因為車輛的損壞,導致了孫先生的婚禮延遲,故孫先生對該家婚慶公司進行了索賠。該車是婚慶公司向一個楊先生租賃的,楊先生將車輛交由婚慶公司使用,婚慶公司給予楊先生一定的報酬。因為車輛的維修費用高達8萬多,孫先生認為車輛是婚慶公司使用,故婚慶公司需要承擔車輛的維修費用。因為車輛沒有發生碰撞,婚慶公司認為車輛的損壞是車輛配件的老化導致車輛的損壞,使用車輛的維修費用需要孫先生自己承擔。后雙方就車輛的維修費用的承擔,未能協商一致。為了明確車輛損壞的責任問題,孫先生委托了一個評估公司對車輛的損壞原因進行鑒定,后訴訟至法院,要求婚慶公司承擔車輛的維修費用。在訴訟過程中,婚慶公司認為孫先生提供的評估報告為單方面委托,后向法院申請對車輛損壞原因進行重新鑒定,法院同意了婚慶公司的請求,對車輛進行重新鑒定。經過法院的委托,選擇了一家河南的評估公司,收取了婚慶公司2萬元的評估費用。
后該家河南的評估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出具了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車輛的損壞為老化損壞。本以為法院會依據該評估報告對該案件進行判決。但孫先生的委托律師對該評估公司的報告提出了質疑,要求對方出庭質證,并當庭推翻了該評估報告。后經過法院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委托我司對車輛的損壞原因進行鑒定評估。我司在對車輛現場進行勘察后出具了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先后進行了兩次庭審質證,解釋的雙方及法院的疑問,為法院的判決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