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明確國家設置: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礦業權評估師、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和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等六類資產評估專業資格。
2004年8月16日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規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從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工作。
2006年勞社部發2006第33號文《第十五批國家職業標準》公布,將“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更名為“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2016年7月2日《資產評估法》頒布,12月1日實施,明確了機動車鑒定評估是我國資產評估的六大類別之一,機動車鑒定評估由商務部門主管。
2016年12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取消了包括“二手車鑒定評估師”在內的11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2017年9月14日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公布《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其中,商務部經商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同意,刪去《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第2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此三條是關于二手車鑒定評估現稱機動車鑒定評估的機構和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新頒布的《資產評估法》有沖突。
2018年2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廢止了原《關于規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工作的通知》。
2019年4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統計局辦公室關于發布人工智能工程技術人員等職業信息的通知》原“鑒定估價師(4-05-05-02)”下設的工種“二手車鑒定評估師”更改為:“機動車鑒定評估師”。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外委托鑒定評估平臺專業類別中的“二手車評估”更改為“機動車鑒定評估(下設兩個子目錄機動車技術鑒定和機動車評估)”。
2021年12月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機動車鑒定評估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頒布實施。
